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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公司法律规定 
  科威特国1960年第
  15号“贸易公司法
  ”的法律条款共有
  216条,现仅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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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合营公司的法律规定  
 
1960年第15号《贸易公司法》

  科威特国1960年第15号“贸易公司法”的法律条款共有216条,现仅摘译涉及“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ASSOCIATIONS)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于后。

  第三章 合营公司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是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公司;该公司仅限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者无关。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章程毋须进行商业注册,也可不公布。其章程是合伙人之间为了明确他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之间怎样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及其他条件而签订的。

  总之,公司的章程应按这些原则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章程的内容应详细具体,包括情况依据和理由。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不是法人机构。除第三者与其签约的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有法律关系外,第三者同该公司无法律关系。

  按照合伙人在公司章程中达成的协议,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活动及其同公司的关系,每个合伙人对公司盈亏分摊比例等方面均相互制约。

  第六十条
   除上述规定外,如以公司名义同第三者进行往来,第三者可得遵守该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
   如果同第三者来往的合伙人系非科威特籍,则须得到科威特人的委托。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不得发行股票及上市流通的证券。

  法律解释

   合营公司是一个不公开的的合伙关系,它是在几个合伙人之间私下协商的基础上组建的。该公司同与其合伙人来往的第三者不发生关系。例如,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商定买一批货,然后为了分取利润而将货转售出去。如果每个合伙人都是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公司的名义同第三者来往的话,这个公司就称之为合营公司。于是,一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买这批货,他单独想要卖主承担义务;这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把这批货物转售给第三者。该项转售是以转售的那个合伙人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的,该项转售的合伙人单独向买方承担义务。公司如赢利,则按合伙人之间商定的比例分配。在分配盈利和分摊亏损的过程中,即在决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才出现。至于同第三者的来往,公司是不存在的,合伙人只是以个人的身份同第三者往来而已。

  合营公司一般寿命不长,它不具有法人的性质,毋需进行商业登记,不得发行股票和可流通的证券。

  也有例外者,如以公司的名义同第三者往来,则允许第三者遵照公司的章程;如合伙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往来,则如前述他应单独承担义务;如合伙人系非科威特人,则根据商业惯例,要由科威特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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